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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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四川明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1232586.77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1282586.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32586.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32586.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34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四川明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7633元,被上诉人***负担66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4元,由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99元,被上诉人***负担55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