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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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沃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马来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东莞市沃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沃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借款本金1684183.82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4662.59元,及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684183.8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9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18668.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95%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宁波沃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律师费损失34500元; 三、被告东莞市沃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黄汉文、宁波马来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沃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分别在22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沃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4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97元,由被告宁波沃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沃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黄汉文、宁波马来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杭州银行江北支行宁波江北支行、被告宁波沃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沃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马来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黄汉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497元人民币(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