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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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票据本金1857312.67元及利息(以本金1857312.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罚息(以本金185731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65%计算,从2018年1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44元,由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760元,由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3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