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微家点心屋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3民初890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被上诉人宁波市海曙微家点心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维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3民初89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上诉人宁波市海曙微家点心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上诉人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宁波市海曙微家点心屋前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4元,由上诉人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海曙微家点心屋共同负担5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