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已付房款170000元,赔偿***、***、***损失195000元并承担170000元的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合计53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7元,减半收取5413.5元,由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4122元,***、***、***负担1291.5。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7元,由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8244元,***、***、***负担25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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