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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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5616.54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信用卡费率表约定,违约金除外,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及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