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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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3310000元、利息13105.85元、复息1588.85元、罚息403214.11元(该利息、罚息、复息等均计算至2020年2月1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6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位于威海市碧海庄园房产(不动产登记编号为威房他证字第T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6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