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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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4956.35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4267元,由原告***承担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