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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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桂林市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商品货款103454.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03454.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4月20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9元,合计4738元,由上诉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