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奔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将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99号裕龙檀顶山2号楼3单元2702户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过户至原告(反诉被告)***名下。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购房款402879.6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反诉被告)***购房款利息(以402879.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青岛奔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2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奔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受理费22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