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奔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将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99号裕龙檀顶山2号楼3单元2702户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过户至原告(反诉被告)***名下。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购房款402879.6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反诉被告)***购房款利息(以402879.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青岛奔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2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奔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受理费22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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