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宇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追加南通宇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鹏飞、陈玉林、孔祥锋、宗智军、汤小培、顾建国、朱海东、严乐进、宋熀兴、吴继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南通宇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1984.6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袁鹏飞在其未出资的15.4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陈玉林在其未出资的1549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孔祥锋在其未出资的46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宗智军在其未出资的69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汤小培在其未出资的61.4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顾建国在其未出资的138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朱海东在其未出资的46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严乐进在其未出资的36.8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宋熀兴在其未出资的15.4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吴继东在其未出资的23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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