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宇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南通宇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鹏飞、陈玉林、孔祥锋、宗智军、汤小培、顾建国、朱海东、严乐进、宋熀兴、吴继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南通宇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1984.6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袁鹏飞在其未出资的15.4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陈玉林在其未出资的1549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孔祥锋在其未出资的46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宗智军在其未出资的69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汤小培在其未出资的61.4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顾建国在其未出资的138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朱海东在其未出资的46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严乐进在其未出资的36.8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宋熀兴在其未出资的15.4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吴继东在其未出资的23万元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清偿本院(2018)苏021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