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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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继承诸文龙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278824.36元,并支付利息(以193000.7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及律师费17426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4900元,由被告***、***在继承诸文龙遗产范围内负担。(该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负担部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同意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