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贷款本金176160.4元、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复利661.03元和罚息14951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76160.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75‰计算的罚息。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1801.77元。

三、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可就***、***的上述还款义务在抵押物江苏省无锡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6万元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4元减半收取为2067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737元,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137元,由***、***共同负担3600元。(该款已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如***、***未自愿履行,本院不退,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