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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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306332元及利息(以4306332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新港商贸城新沂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783253.4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51元,由***负担4500元,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251元;财产保全费4470元,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