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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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辽阳市中心医院 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196,758.43元,其中支付原告***173,731.22元,支付被告***25,618.00元(包括医疗费26,421.59元、误工费61,788.87元、护理费16,99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50.00元、营养费850.00元、交通费1500.00元、残疾赔偿金65,75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862.80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1550.00元、髋外展矫形支具费2400.00元、轮椅、拐杖费用1970.00元、受损车辆吊装费6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00元,由原告***负担76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068.00元;鉴定费920.00元及复印病历费110.0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平安财险预交),第二次伤残鉴定费2000.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负担(被告平安财险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