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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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2003年5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的电费人民币13699.36元给原告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给原告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的计算: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以每月所欠的电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期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35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90元,合计人民币74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4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0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