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吉县垚鑫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823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5元,由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46元,由***负担6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