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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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93687.46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7995.63元; 三、被告***与鹤壁恒祥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1633.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与鹤壁恒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68元,原告***负担1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