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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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 濮阳贵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付的车损、评估费、施救费等损失共计3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