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郑州盛金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郑州盛金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59,475.1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郑州盛金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追偿)。

(被告***、郑州盛金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郑州金水花园支行,账号:95×××81)。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9.47元,减半收取1,749.74元,由被告***、郑州盛金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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