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督3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住***。 负责人:吴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苹贞,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交申请费的申请。 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焦静霞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新莹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