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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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浮市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37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浮市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的利息为506.66元;从2018年2月12日起以5037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云浮市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粤WXXX**号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浮市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元,被告***负担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