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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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981.9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31日起以1981.9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给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二、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