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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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4783.14元(***,农业银行,6228480429391691277)。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被告***人民币25000元(***,江苏银行,621076039800018503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元(已减半),鉴定费人民币900元,合计人民币125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