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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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浮支公司 新兴县人民医院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浮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446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68886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7.8元,由原告***负担119.73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浮支公司负担2594.32元,被告***负担148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