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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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 通州区川姜镇蜗居纺织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060000元、利息10607.65元、截止至2019年8月27日的罚息369777.62元,及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以本金2060000元、利息10607.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蜗居纺织商行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蜗居纺织商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对被告***在原告处的保证金账户(账号50×××16)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470887.5元及其到期孳息优先受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23元,由被告***、***、***、***、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蜗居纺织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2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