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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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6585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监护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华,南通市崇川区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南通市港闸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严伟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卢勇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童莉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