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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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告南京斐星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ZL201620274077.2号“多变化组合积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雪花片产品;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31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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