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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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金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甘肃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 二、瓜州县金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肃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货款167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以267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167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以167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19元,甘肃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负担2323元,瓜州县金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8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19元,由甘肃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