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普环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47,230元中的10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中的40%计2,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共计110,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0,605.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17,360元、残疾赔偿金147,230元中的39,23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850元,共计188,095.41元中的40%计75,238.16元;

三、被告上海普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中的40%计2,400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0,605.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17,360元、残疾赔偿金147,230元中的39,23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共计199,095.41元中的60%计119,45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垫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5元,减半收取计2,962.50元,由被告***负担1,151.50元、被告上海普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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