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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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选房预约金7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以13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以13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从2016年3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以7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9015)。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