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选房预约金7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以13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以13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从2016年3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以7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9015)。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