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8民初358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吕合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房屋押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0元;2、判令被告退还租金41,219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作合同》两份,由原告向被告承租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号办公室(以下称“系争房屋”)用于办公。其中一份合同租赁期已结束,被告未退原告押金2,500元。另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认可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正式搬离系争房屋,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为原告签署《应退单》凭条,被告根据两份租赁合同中原告租用日期计算得出《应退单》中被告应退还原告押金2,500元及未到期剩余租金41,219元,《应退单》上应退金额为两份合同合计应退款。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拒绝退还房屋应退押金及租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国东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原告(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作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合作给乙方使用;租用属于产权证房子面积为42平方米;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仓储、办公、物流、汽车服务使用;租赁期为壹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厂房年租金30,0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房屋一个月使用费保证金2,500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同履行完毕,扣除乙方应付未付的费用后,余款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合同最后备注:租金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该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2月26日,原告(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出租方、甲方)又签订《房屋租赁合作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合作给乙方使用;租用合法场地面积为224.20平方米,价格为0.85元/平方米;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仓储、办公、物流使用;租赁期共贰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厂房年租金69,558元。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应退单》,载明:现应退***房租41,219元、押金2,500元,共计43,719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房屋租赁合作合同、应退单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予以确认。

一、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2,500元;

二、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金41,2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90元,减半收取计446.45元,由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红兰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庞建琴

书记员钟晓霞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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