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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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京韵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478425.33元、利息24235.09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的罚息为59731.62元,自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30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北京京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韵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京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韵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8元、财产保全费3179元,共计12297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7738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369元(已交纳),由***、***、北京京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韵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19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9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交纳),由***、***、北京京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韵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