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租赁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的接待中心(磁县童装城内的27-28号楼,建筑面积3900平方米)腾清并交付于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4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损失,按照每月19500元计算,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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