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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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亿元、欠付利息16858606.54元、罚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截至2019年9月3日的欠付罚息1138222.22元;第二部分为贷款到期后产生的罚息,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计算); 二、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 三、就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欠债务,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329元,由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483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