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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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本溪碧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碧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178,720,858元和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重组收益、违约金121,447,451.49元; 二、被告本溪碧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有权以“本他项(2014)第X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本房建明山区字第XX号”“本房建明山区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及“(本明)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XX号”“(本明)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XX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本溪碧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本溪碧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64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7,641.55元,由被告本溪碧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