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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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300元; 四、鹰潭恒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5元,由***负担314.5元,由***负担118.5元,由桐乡茂源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