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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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8731.82元;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司法鉴定费共计231101.27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873.1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4元,由原告***负担811元,由被告聊城市东方瑞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8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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