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鹰潭市永威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江苏永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鹰潭市永威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永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货款1048911.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息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