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 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6572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卡号:62×××98。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