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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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费184940.5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6万元、公证费5030元; 三、反诉被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30124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3385924.50元,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944元,由原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诉部分15693元,由被告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251元。保全费3875元,由原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31元,由被告乌鲁木齐金耐名仕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44元。反诉费1451元,由反诉被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反诉费已由原告及反诉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及反诉被告一并向原告及反诉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