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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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95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532800.6元、丧葬费19936.8元、误工费1027.08元、交通费600元;上述一至三项合计664364.48元,扣除被告***已经赔偿原告***、***、***、***、***的30000元,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尚需赔付原告***、***、***、***、***634364.48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41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4791元,由原告***、***、***、***、***负担578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901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