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603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邵新华。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鲁宁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茜萍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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