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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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的43578.77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的233173.64元。 以上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交3050元,余款予以缓交,待执行时扣回),由原告***负担1100元,被告***负担25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