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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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50000元。 二、被告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2270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38元(已减半),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2874元,被告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864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收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径行付还原告***2874元,被告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径行付还原告***1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