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滕州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市良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
滕州市创展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8)鲁0402民初331号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岳增强、黄凤杰、岳增晓、刘兆娜、滕州市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滕州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良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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