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 合肥工投工业科技颍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款177400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3030.48元,此后的逾期违约金以1774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四/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被告安阳公司负担。被告安阳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安阳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036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