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丹东乾丰木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39734.07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丹东乾丰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