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千春雪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焦作市千春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鸭款56074.6元及利息(该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被告焦作市千春雪食品有限公司承担608元,原告***承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