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肇庆市高要区金叶电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叶电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13日解除;

二、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叶电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35748元给原告***;

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叶电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82508.74元给原告***;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肇庆市高要区金叶电镀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47元、财产保全费4667元,合共10714元,由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叶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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